关于印发《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9〕5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 总则 - 4 -
1.1 编制目的 - 4 -
1.2 编制依据 -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工作原则 - 5 -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 5 -
2.1组织机构 - 5 -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 6 -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 6 -
3 监测与预警 - 7 -
3.1监测 - 7 -
3.2预警 - 7 -
3.2.1 预警分级 - 7 -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 8 -
3.2.3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 - 9 -
3.2.4 预警信息公开 - 9 -
3.2.5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 10 -
4 应急响应 - 10 -
4.1 响应分级及减排原则 - 10 -
4.2 响应措施 - 10 -
4.2.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 10 -
4.2.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 15 -
4.2.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 20 -
4.2.4其它措施 - 26 -
4.3 区域应急联动 - 26 -
4.4 信息报送 - 27 -
4.5 总结评估 - 27 -
5 应急保障 - 27 -
5.1 人力资源保障 - 27 -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 27 -
5.3 经费保障 - 27 -
5.4 物资装备保障 - 28 -
5.5 制度保障 - 28 -
6 监督管理 - 28 -
6.1 监督问责 - 28 -
6.2 预案宣传培训 - 29 -
6.3 预案体系 - 30 -
6.4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 30 -
6.5 预案实施 - 30 -
7 附则 - 31 -
7.1 名词解释 - 31 -
7.2 附件 - 31 -
附件1: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 32 -
一、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32 -
二、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 32 -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 33 -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34 -
五、各专项组职责 - 38 -
附件2: 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 40 -
附件3: 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 41 -
附件4: 预警信息报送表 - 42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政发〔2018〕165号)、《昌吉州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昌州党办发〔2019〕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行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详见附件2)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由州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承担具体事务,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园区,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州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以及各专项组职责详见附件1。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p>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建议,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提示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和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气象有关专家,组成州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州各县市、园区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1)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依据上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应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3.2.3 预警信息发布条件
(1)当预测预警组预测未来辖区内1个以上县市或园区AQI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该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2)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州指挥中心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1个以上县市或园区AQI或二氧化硫(SO2)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研判、分析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启动涉及县市、园区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当收到上级对我州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县市、园区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2.5 预警信息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县市、园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4.1 响应分级及减排原则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对应黄色预警)、II级应急响应(对应橙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根据各县市、园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园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 响应措施
4.2.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III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州、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园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⑤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长流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焦化(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现应急减排,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半焦(兰炭)企业,全部停产。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停产20%,以电解槽计;或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停、限产(污染物减排量应不低于电解槽停产减排量,且企业需在一厂一策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涉循环经济企业除外)、水泥制品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提前调整生产计划,采暖季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硅冶炼:熔炼炉停产30%以上,以炉数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类: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
④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⑤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
⑥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I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2.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州、县(市)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全州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提高医疗接诊效率。
(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⑤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园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火力发电(含自备电厂):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热电联产项目以外的,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提前储备煤炭使用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长流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焦化(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48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热回收焦企业,通过延长结焦时间实现应急减排,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半焦(兰炭)企业,全部停产。
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电解铝:停产20%,以电解槽计,或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停、限产(污染物减排量应不低于电解槽停产减排量,且企业需在一厂一策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物料运输。
水泥: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涉循环经济企业除外)、水泥制品企业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煅烧工序停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火焰系统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砖瓦: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铸造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硅冶炼:熔炼炉停产50%以上,以炉数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成型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人造板制造: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对于不能24小时内完全停产的工序,应在采暖季期间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能有效落实。
针对其他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可参照重点行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②公安部门督导各县市、园区对全州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禁止进入城市规划区内上路行驶(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③交通运输部门督导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煤炭开采、铝工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